主訴:(1)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癥狀、體征及其發(fā)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jù)主訴能產(chǎn)生診斷。主訴語言要簡潔明了,一般以不超過20字為宜。(2)不以診斷或檢驗結果為主訴內容(確無癥狀者例外)。主訴多于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fā)生時間的先后分別列出。
入院診斷:入院診斷由主治醫(yī)師在病人入院后72小時內作出。用紅墨水筆書寫在病歷后的左半側(與初步診斷同高處),標出診斷確定日期并簽名。
記錄審閱者簽名:簽名應寫在病歷后的右下方。簽名上方劃一條斜線,以便上級醫(yī)師審閱、修改后簽名。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xiàn)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處理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記錄,體溫單,醫(y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并立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紀錄,會診意見,上級醫(y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