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jīng)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nèi)的所有單據(jù),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guī)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約保函相對于履約保證金的優(yōu)點要從兩個方面來看:
對承包方而言,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優(yōu)化資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對業(yè)主方而言,能合理制約承包方行為,維護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