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單的填開責任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guī)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航空貨運單的限制
一張貨運單只能用于一個托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托運的由承運人承運的,運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貨人的一件或多件貨物。任何IATA成員都不允許印制可以轉讓的航空貨運單,貨運單上的“不可轉讓”字樣不可被刪去或篡改。
交付貨物時收貨人異議的提出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fā)現損壞時立即提出,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包裝與標志
1、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2、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3、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應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和指示標志。
4、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fā)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舊包裝的殘舊標志和標貼。
5、活動物、鮮活易腐物品、貴重物品等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符合航空運輸對各種貨物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