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及退款保函,在貿(mào)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yè)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nèi)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zhí)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nèi)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由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履約保函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 對承包方或供貨方: 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yōu)化配置; 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對業(yè)主或買方: 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 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約保函:是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收益人開立的保證申請人履約某項合同項下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銀行保函的內(nèi)容根據(jù)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nèi)容: 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fā)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有效期 即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fā)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后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后30天等。 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是指企業(yè)在開展加工貿(mào)易業(yè)務中需要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時,向銀行申請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