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否有其他銀行擔保支付,可以分為:
(1) 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保證另一家銀行履行其對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的付款義務。 驗證信用證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2)不保兌信用證
如果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其他銀行驗證。
備用信用證。
也稱為商業(yè)票據信用或擔保信用。代表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作出一定安排的證明。即開證行保證,如果開證行未能履行其義務,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行退款,只要受益人根據備用信用證條款對開證人提出違約主張。即可取得開證行償付。是被用于如果開證人違約時,受益人得到補償的一種方式。
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行收到通知行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會進行審單。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向通知行或議付行償付款項。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將單據退回通知行或議付行并要求其進行修改。同時,開證申請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證行支付款項以贖回單。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