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我國保理實務特點,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保理專業(yè)委員會(簡稱FAC)在其2010年發(fā)布的《中國銀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中將保理業(yè)務定義為“保理業(yè)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tǒng)計報表,協(xié)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xié)議后,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yè)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p>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以企業(yè)出資人的股權為標的的質押。在中國,能作為股權質押的僅為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1]
無論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fā)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闹嚨膯?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股權出質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一)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