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guī)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