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信用證特點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是: 一.開證行負付款責任; 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 三.信用證業(yè)務只是處理單據(jù),而與貨物無關。 四.信用證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
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guī)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jù),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guī)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lián)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運作 (1)開證申請人根據(jù)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jù)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jù)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jù)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jù)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jù)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