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繼承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fā)生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或協(xié)議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
2、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3、因行政命令而發(fā)生的商標轉讓是指由法院等公權力機構進行商標歸屬判決后發(fā)生的商標轉讓。
注在實踐中,大量的商標轉讓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注冊的。
協(xié)議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
注冊商標因繼承、接受贈送、繼受等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用以證明其有權利繼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注冊商標時,應將注冊人名下在同一種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將不予核準。經(jīng)審查予以核準的商標轉讓,商標局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商標作用三:資產(chǎn)中的重頭戲
商標的評估價值能增加企業(yè)的總資產(chǎn)額,而且越高價值的品牌越能體現(xiàn)出該商標的影響力和企業(yè)的經(jīng)營情況,間接反映出消費者對該商標所標示商品的接受程度。
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chǎn),還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xiàn)其價值。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fā)生申請日的先后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jù),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fā)放受理通知書。
②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guī)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在此期間,在該商標未獲準注冊以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TM”。另外,在未核準注冊以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物,或商標標識不宜一次制作過多,以防因注冊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