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發(fā)展,公司之間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有競爭就有淘汰。所以一些公司由于資金運轉不足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而被其他更大的公司收購。這些被收購的公司在之前的經營中往往會存在一些債權債務問題。那么,在收購公司時債權債務會怎么處理呢?
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勱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常見的很多債務關系當中,之所以債務人欠債不還很多情況下并非是資金不允許,更多的是存在使幸心理,耍賴不還。實際上面對這樣的債務人,需要的是債權人能夠強化自己的內心。而不是抱著乞求的態(tài)度來要求對方償還。
債務追討在很多時候的難度都是比較高的。如果不是有難度,也不會尋求追債公司的幫忙。在全國范圍內,很多區(qū)域都已經呈現(xiàn)出了諸多的追債公司。北京尤其多,而對于北京要賬公司來說,講究的是技巧性討債,而不會選擇硬碰硬或者是低三下四來追討債務,因此成功率相對較高。那么究竟是采取哪些技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