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程序進行申請確權的,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商標局的審查員會根據(jù)法律授予的權利和法律依據(jù)以自己的分析判斷觀點做出核準、駁回、補正、撤銷、不予受理等等審查結論。為避免工作上的失誤,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商標局會對審查所做出的決定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予以公告,而這些結論和公告,如果沒有對商標法知識了解的話,是不可能發(fā)生其中存在的錯誤,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只有高水平專業(yè)的商標代理人才能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維護委托人是權益,在授權的范圍內,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jīng)驗,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
各個元素分開申請多
雖然說商標注冊可以一-同提交多種元素( 文字、圖形、英文等元素組合申請),但是各個元素的審核是分開的,如果一-個元素不通過,那么整體就會被駁回。因此,建議申請人將各個元素分開申請更為穩(wěn)妥,這樣做也有利于后續(xù)若是出現(xiàn)商標不通過時再次修改元素。
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注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yè)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jīng)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為
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