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yè)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偷稅:處以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避追繳欠稅:處以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處以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