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guān)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一、稅務機關(guān)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quán)利。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guān)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quán)后,稅務機關(guān)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guān)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guān)的印章。
主觀方面不同。偷稅是出于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為。偷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jié)果,而漏稅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