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jīng)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