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shù)額的現(xiàn)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準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shù)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guī)范化的要求。
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guī)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jù)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guī)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證金“現(xiàn)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于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于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應明顯高于輕罪的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如:同為侵犯財產型犯罪,由于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于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tǒng)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恒等的保證金指數(shù),顯屬極為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采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采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于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guī)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已經逮捕后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被逮捕后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這些情形的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