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有效辯護的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我國法律就律師的從業(yè)資格、律師的職業(yè)倫理、律師接受委托從事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等問題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則,使得律師辯護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辯護的方式來行使法定訴訟權利。而在那些有律師辯護的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由于律師的職業(yè)準入門檻不是很高,律師的法律素養(yǎng)無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師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額收費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對于辯護律師的制約力不強,辯護律師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由于所能獲得的律師費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機構普遍缺少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更是難以為被告人提供高質(zhì)量的法律服務。
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托訴訟階段委托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2、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律師。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法院對于案件處理有明文規(guī)定的,直接引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定罪量刑有利的規(guī)定進行辯護,這種辯護性。其次,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根據(jù)法律原則、法學原理的基本精神進行邏輯性辯護。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據(jù)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良好的道德、習慣等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