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guī)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jù)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guī)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證金“現(xiàn)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于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于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應明顯高于輕罪的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如:同為侵犯財產(chǎn)型犯罪,由于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于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jīng)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tǒng)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恒等的保證金指數(shù),顯屬極為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采用“人?!狈绞将@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采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于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guī)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誰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保釋和取保候審的區(qū)別有哪些
保釋和取保候審作為不同國家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有著一些共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是也存在有著一些不同的區(qū)別。
適用的范圍不一樣。英國保釋的適用范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jīng)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
取保候審的期限,長不超過1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