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有效辯護的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我國法律就律師的從業(yè)資格、律師的職業(yè)倫理、律師接受委托從事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等問題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則,使得律師辯護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辯護的方式來行使法定訴訟權利。而在那些有律師辯護的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由于律師的職業(yè)準入門檻不是很高,律師的法律素養(yǎng)無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師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額收費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對于辯護律師的制約力不強,辯護律師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由于所能獲得的律師費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機構普遍缺少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更是難以為被告人提供高質(zhì)量的法律服務。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往往結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候,作為辯護律師就應當一并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
雖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但是,刑事訴訟實踐中幾乎鮮有出現(xiàn)人民檢察院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因此,2016年1月出臺實施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的第七條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理由。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边@就為羈押必要性審查規(guī)定了經(jīng)申請啟動的法律依據(jù),同時,該文件中明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采取“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這足以為辯護律師提供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供法律支持。
刑事辯護的含義
????(1)是一種針對指控進行的對抗性訴訟活動;
????(2)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
????(3)是維護、實現(xiàn)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項訴訟職能;
????(4)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是,須準確地找出其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理由,根據(jù)案件事實、證據(jù)、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無罪辯護又分為兩種,即無罪與存疑無罪。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事實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意外事件、輕微的違法等等。存疑無罪是指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性結論。在刑事訴訟中,指控方承擔有舉證責任,即他們負有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責任,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證據(jù)不充分,不足以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所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應當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