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辯護的概念和種類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
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所在單位為其委托辯護人。
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