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維護律師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難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各國政府應確保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不會由于其按照公認的專業(yè)職責、準則和道德規(guī)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這些要求已經被世界多數國家的立法所吸納。但是在中國的現實中,還時常有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到侵犯,致使無罪被拘留或逮捕,甚至送交法庭審判的情況。特別是刑法第306條關于律師偽證罪的規(guī)定,在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中實為少見。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guī)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guī)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