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擔保業(yè)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shù)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jīng)開立,銀行將成為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銀行應要求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反擔?;蛱峁┮欢〝?shù)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nèi)出具保函。
⑶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jīng)外匯管理局批準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guī)定。
⑷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銀行保函的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銀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以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銀行保函業(yè)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
銀行辦理履約保函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金額與期限。履約保函應約定賠付金額的上限。該金額通常為基礎交易合同金額的5%-10%。工程履約保函還應約定減額條款,擔保責任金額隨著工程量的增加而相應減少。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應與賣方或承包商承擔交貨或竣工義務的期間相匹配,一般于基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就貿(mào)易履約保函而言,如基礎交易合同約定買方應先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自收到信用證之日起負有交貨義務,則保函應自該日起生效。履約保函通常約定于特定日期失效,或于買方或業(yè)主終驗收合格之日失效。在后一種情形下,由于存在延遲履行、瑕疵履行的可能,因此何時驗收合格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fā)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yè)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jù)相符索賠向業(yè)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jù)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nèi)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yè)主協(xié)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xù)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chǎn)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nèi),如果市場發(fā)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jīng)_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yè)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