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納正確辯護意見難
就刑事案件實際狀況而言,律師介入刑事案件進行辯護的比率并不高,高水平的律師更是不愿參與刑事訴訟,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師正確的辯護意見難以被采納。
辯護,控訴的對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進行的申辯活動。是一種基本的訴訟職能。起源于羅馬共和制后半期。作為一項原則或制度,早則是由資產(chǎn)階級在革命初期反封建斗爭中確立的。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guī)定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chǎn)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jīng)委托辯護人,那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