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難
在辯護活動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辯護權的關鍵和核心,只有了解案中的證據(jù)材料,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視這一環(huán)節(jié),為實現(xiàn)律師的知情權建立了證據(jù)開示制度,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機會和條件,但刑事訴訟從立法到實務,辯護律師的該項權利并沒有得到切實的落實,即使是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限制有加。
辯護制度萌芽于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當時,在審判活動中,由于實行“彈劾式訴訟”,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權利,法院處理案件時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后來,社會上逐漸出現(xiàn)了一些被稱為“保護人”“雄辯家”“辯護士”之類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他們參加到訴訟中替被告人反駁無根據(jù)的指控,并給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幫助,從而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判決趨于合理?!妒~表法》規(guī)定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這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辯護制度的早雛形。它的出現(xiàn),既適應了古羅馬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又反映了平民階層政治斗爭的重要成果,還是奴隸制民主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
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xié)助其進行辯護。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guī)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guī)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