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zhí)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zhí)業(yè)的義務;遵守法庭規(guī)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會見難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請律師”,“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皟稍喝恳晃卑l(fā)布的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一步要求“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這里的“應當”是要求辦案機關必須在四十八小時或五日以內作出安排。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guī)定尚未得到認真的落實,具體表現(xiàn)在:一是辦案機關以種種借口無限拖延;二是非涉密案件還要層層審批;三是不允許單個律師會見;四是以本案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準會見;五是在會見場所秘密安裝攝錄設備;六是限定會見時間和次數(shù),控制問話內容等,使律師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會見權時步履維艱,會見制度形同虛設。
閱卷難
在辯護活動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辯護權的關鍵和核心,只有了解案中的證據(jù)材料,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視這一環(huán)節(jié),為實現(xiàn)律師的知情權建立了證據(jù)開示制度,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機會和條件,但刑事訴訟從立法到實務,辯護律師的該項權利并沒有得到切實的落實,即使是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限制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