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的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受到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guān)按照管轄范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于侵害其人身權(quán)或財產(chǎn)權(quán)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對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的程序。
刑事訴訟當事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nèi)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處理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