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后,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于制造業(yè)。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jù)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yè)票據(jù)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j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shù)囊环N方式。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議付銀行
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jù)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guī)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xiàn),并向信用證規(guī)定的付款行索償?shù)你y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xiàn)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xiàn)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單據(jù);議付后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