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后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后,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有了B/L,買家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guī)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后,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文件來結匯。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后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xù)也就好辦了。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fā)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guī)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zhí)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guī)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