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查信用證中所列的條款與買賣合同中所列的條款是否相符。如發(fā)現有不能接受的內容,應及時通知開證人,請求其修改信用證。受益人經審證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確認后,應立即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發(fā)運貨物,在貨物發(fā)運完畢后取得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匯票和發(fā)票,聯通信用證本(如經修改的還需連同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給信用證規(guī)定的銀行或與自己有往來的其他銀行辦理議付。
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償付是指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償付行向議付行進行付款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經檢查認為構成相符交單,應將票款償還給議付行。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后,應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申請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行檢驗單據,如認為無誤,就應將全部貨款和有關費用向銀行一次付清而贖回單據。銀行則返還在申請開征時開證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時,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信用證有效期同晚裝運期的關系
1、裝運期或遲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遲日期。(提單的出單日期即開船日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有效期,若未規(guī)定有效期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有效期。(承運人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不得遲于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交到賣方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即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證中如有規(guī)定,必須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交單;如沒有規(guī)定,則遲于運輸單據日期21天內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還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