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yè)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要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循環(huán)(REVOLVING)信用證:循環(huán)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huán)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復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為了節(jié)省開證手續(xù)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huán)信用證。循環(huán)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huán)的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huán)的信用證兩種。
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后,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