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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遠期信用證辦理,提供一對一服務

    2025-06-09 03:00:01 467次瀏覽
    價 格:面議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guī)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運作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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