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jù)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jù))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jù)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jù)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根據(jù)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據(jù)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jù)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jù)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xiàn),并規(guī)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在國際貿(mào)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jù)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