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貿(mào)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yè)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nèi)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zhí)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nèi)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由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shù)貿(mào)易等業(yè)務。例如,在成套設備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帶有預付性質(zhì)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價款。在這種交易中,進口人在簽訂合同后,向出口人開立履約保證書,由銀行保證進口人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支付價款,同時,出口人也向?qū)Ψ介_立還款保證書。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貨,銀行保證及時償還進口人已付款項的本金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
預付款保函的另一個風險是保函的生效時間先于承包商收到的預付款,承包商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業(yè)主已經(jīng)沒收預付款保函而承包商未收到預付款。
還有一種可能的風險,就是預付款已經(jīng)扣還完畢,而預付款保函沒有及時撤銷,讓業(yè)主有機可乘,留下沒收保函之機。
一般情況保函的金額就是預付款的金額。但對預付款的付款時間和合同交貨時間較長而且金額較大的合同,我們在商務談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額為預付款金額加上從預付款支付到買方索償這段時間的利息,利率買賣雙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聲明外,保函擔保金額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