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并不以此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xiàn)"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jīng)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chǎn)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guī)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p>
國際結算履約保函是保證人應申請人請求,或依據(jù)申請人指示,向受益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證人在約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或者,如果保證書規(guī)定保證人有選擇權,保證人亦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的保證文件。履約保證書可用于大型工程項目及勞務承包,也可用于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
擔保履約保函是指債務人提供擔保履約保函,以確保債務人能夠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擔保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是可以提供更強的保障,債權人可以放心,因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履約保函是由擔保公司出具的,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擔保公司索賠,從而獲得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