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jù)保函的規(guī)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shù)囊环剑H耍ū:拈_立人)。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同時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或能夠證明委托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則銀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擔不利責任。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發(fā)運貨物的提單副本、第三家檢驗機構的商檢證明或檢驗報告、合同雙方之間的往來函電、項目監(jiān)理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或簽字認可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付款保函
適用范圍與用途:
適用于一切存在付款行為的商品貿易、技術勞務貿易、工程項目等;
對于賣方或承包方而言,獲得了收回貨款、工程款的保證,以利其發(fā)貨、施工,便利了貿易的順利進行;
對買方或發(fā)包方而言,付款保函的付款條件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賣方、承包方的行為,并保證貨物、工程質量表面上達到買方、發(fā)包方的要求,從而維護買方、發(fā)包方的利益。
租賃保函
適用范圍與用途:
適用于租賃合同;
對于出租方而言,獲得了及時收回租金的保障,便利了租賃合同的執(zhí)行;
對于承租方而言,有利于承租方盡早取得設備使用權,并獲得資金融通,提高資金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