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有關訴訟離婚需要具備的條件,相關規(guī)定如下: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判決
根據(jù)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nèi)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咨詢原則:
1.恪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工作中不能一味迎合甚至助長詢問人的錯誤觀點,也不能忌諱各種壓力,避重就輕,敷衍了事。
2.要做到言之有據(jù),不能妄下結論;
3.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凡是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地方,律師都要著重強調(diào),對不利于當事人的問題,律師也不能隱瞞,并對上述兩種情況都要盡可能給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4.避免激化矛盾,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之累;
激化本來不激烈的矛盾不符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也嚴重違反了律師的職業(yè)道德。
5.對有關部門與群眾矛盾方面的咨詢要持慎重態(tài)度,要講明利弊,做好疏導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
6.對當事人決策方面的咨詢要注意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利害得失,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參考意見,但不應代替當事人進行決策,從而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7.對具體涉案引用條文的解釋要分析清楚案情,可以對相關條款地引用是否正確進行解釋。但對適用該條款的幅度、過錯大小、情節(jié)輕重等方面,因對相關證據(jù)情況不了解,一般不宜作解釋;
8.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咨詢,如具體規(guī)定或細節(jié)不清楚的,可以指引當事人去相關部門咨詢。
律師回答法律咨詢,應當遵循如下步驟:
1.登記詢問人基本情況
對某些重大問題或案件的咨詢,如詢問人拒絕公開身份不同意登記的,律師可以不予解答。
2.聽取詢問人陳述
2.1注意耐心弄清問題來龍去脈;
2.2關鍵情節(jié)和細節(jié)要作必要記錄;
2.3聽準問題的焦點、關鍵和實質。
3.注意觀察詢問人精神狀態(tài)
對感情過激者要善于穩(wěn)定其情緒,弄清其真實意圖,找出問題癥結所在。
4.審閱相關材料
注意詢問人敘述有無有無依據(jù),與其提供的相關材料有無關聯(lián)。
5.針對性地提出問題
有效的提問可以使敘述者省去不必要和重復的敘述,并敘述清楚問題的焦點所在。
6.綜合分析
對了解到的上述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出具體問題實質,確定相關法律依據(jù)。
7.解答
7.1要有針對性;
7.2要以法律為依據(jù);
7.3用語要考慮到詢問人接受水平;
7.4對案情清楚的解答要內(nèi)容具體可行;
7.5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勸說工作,不可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