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guī)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于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guī)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
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也是非常關鍵的。法律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一定的社會閱歷、社會實踐經驗是非常必要的。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重其實踐經驗,看其是否辦理過相當數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對于刑事辯護工作,辦理過一定相當數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并非說年齡越老的律師就越好,也有不少老律師思維僵化、教條、也是一個客觀現實,通常,業(yè)務專注于刑事方面五、六年左右,就可以說比較成熟的刑事律師。
3、目標律師的表達能力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能說會道是一個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養(yǎng),善于表達,善于說服別人,善于向別人推銷自己論點的律師才是好的訴訟律師,很難想象一個言語笨拙的人能夠應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槍舌戰(zhàn)。因此,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是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素質,當事人選擇律師時應當注意律師的表達能力,注意律師的語言表達是否有條理?思路是否清晰?能否抓住事情的重點?要知道,語言表達同時也往往是內在思維的外化,嚴密的邏輯思維是基礎,犀利的語言是工具。當事人可以通過“多聽”來考量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評判律師的思路是否有條理。這本重要的,但也是需要考量的一個內容。畢竟,如一個表達都不流暢的律師,很難說是個的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