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是由擔保人為施工方(申請人)向業(yè)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證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設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的保函。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業(yè)主可要求保證人在保函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保函一般為有條件的保函,即在業(yè)主提出索賠時必須提供承包商違約的證明,保證人核實后才承擔保證責任。履約保證擔保也可以適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設備供貨合同的履行。
質量保函:是保證人為申請人在保修期內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受益人提供的書面擔保。若非受益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fā)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yè)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相符索賠向業(yè)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yè)主協(xié)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xù)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如果市場發(fā)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沖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yè)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
第三,風險評估。就貿易履約保函而言,擔保銀行主要考察賣方的供貨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經營狀況是否穩(wěn)定,歷史交易記錄是否良好,訂單產品的生產工藝是否成熟,原材料采購渠道是否可靠,訂單額是否在正常的營業(yè)額范圍內。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擔保銀行主要考察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是否具有相關業(yè)務資質,是否有承攬同類工程的經驗,機械設備和勞務派遣是否有保障,是否有充足的周轉資金,與分包商的合作是否順暢。需要說明的是,建筑工程比較復雜,很多問題并不是承包商可以自主掌控的,因此擔保銀行在開立保函前還應對項目設計方案、項目總體預算、業(yè)主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能力、項目所在國別的政策環(huán)境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審慎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