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立人付款義務的單務性、單據(jù)性和獨立性
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單方允諾,受益人對開立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因此,開立人的付款義務具有單務性。開立人的付款義務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是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即相符交單。只有在相符交單的條件成就時,才產(chǎn)生開立人的付款義務,因此,單據(jù)是決定開立人能否付款的依據(jù)。這就是開立人付款義務的單據(jù)性。該單據(jù)性決定了獨立保函的獨立性。獨立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開立人僅處理單據(jù),不受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獨立保函申請法律關系的有效性、修改、轉讓、履行等情況的影響。
4、質量與維修保函
是指應供貨方或承建人申請,向買方或業(yè)主保證,如貨物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賣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約更換或修理時,按買方或業(yè)主的索賠予以賠償。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yè)務。例如,在成套設備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帶有預付性質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價款。在這種交易中,進口人在簽訂合同后,向出口人開立履約保證書,由銀行保證進口人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支付價款,同時,出口人也向對方開立還款保證書。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貨,銀行保證及時償還進口人已付款項的本金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
履約保函申請條件:
1、在申請銀行開戶;
2、具備履行擔保項下合約的能力;
3、項目符合國家規(guī)定;
4、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證金或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