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shù)傳遞給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據(jù)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quán)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shù)娜魏瓮涎佣紭?gòu)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財產(chǎn)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jù)委托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即可對委托人行使追償權(quán)。若以財產(chǎn)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