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盤以原木為材料,進行干燥定型處理,減少水分,消除內應力,然后進行切割、刨光、斷頭、抽邊、砂光等精整加工處理而形成型材板塊,采用具有防脫功能的射釘(個別情況采用螺母結構)將型材板塊裝訂成半成品托盤,后進行精整、防滑處理和封蠟處理。木托盤是現在使用廣的托盤。托盤是用于集裝、堆放、搬運和運輸的放置作為單元負荷的貨物和制品的水平平臺裝置。一般用木材、金屬、纖維板制作,便于裝卸、搬運單元物資和小數量的物資。
輪式托盤與柱式托盤和箱式托盤相比,多了下部的小型輪子。因而,輪式托盤顯示出能短距離移動、自行搬運或滾上滾下式的裝卸等優(yōu)勢,用途廣泛,適用性強。
條 倉庫應防衛(wèi)嚴密慎防盜竊。
第二條 非材料保管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料庫,材料保管人員應負制止之責,否則照章懲處。
第三條 倉庫內及其附近應置消防設備,并于適當位置設置消防器材配置圖,以策。
第四條 料庫應具備經標準局檢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并應隨時校正妥善保管,以免發(fā)生收發(fā)料的差異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須做一次總校正。
第五條 各項材料應按類別排列整齊,以“料位卡”標明材料名稱及編號并繪制各類材料存放位置圖。
第六條 易爆易燃的危險性材料應與其他材料隔離保管,并于明顯處標示“嚴禁煙火”并辦妥保險。
第七條 未經驗辦及驗辦中的材料應與收料后的材料分別存放。
第八條 重要材料應特別儲存,并予加鎖。
第九條 未按規(guī)定辦妥領料手續(xù)不得發(fā)料,易變質材料應以“先進先出”方式發(fā)料。
第十條 材料保管部門應憑材料收發(fā)單據輸材料收發(fā)作業(yè)并記錄于“材料收發(fā)記錄表”。
木托盤與叉車、貨架等配合使用的注意事項。
1、液壓叉車在使用木托盤過程中,在叉起的過程當中,不得大角度翹曲或壓低叉齒直接叉升,避免讓叉齒的尾部或頭部將受力傳導至單根面板之上,導致條板的斷裂或脫釘。
2、液壓車和叉車在使用木托盤運動過程中,應保持勻速度進退和上下,避免急剎、急轉引起木托盤受損、造成貨物倒塌。
3、在托盤運載過程當中,禁止用叉尺頭部挑取托盤的單塊或少量部件進行的角度調整或小距離偏移。
實木托盤的使用壽命一般在5年左右,但如果在木托盤裝卸運輸過程中,不小心導致木托盤斷裂或受損,都會縮短木托盤的使用壽命,如果木托盤承重量超載,或者多層堆垛,會導致木托盤因為壓力過大,造成斷裂和倒塌,也會使木托盤的使用壽命減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