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的合理使用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描述性合理使用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一般情況下,商品的通用名稱、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的標志因為缺乏顯著性是無法作為商標注冊。但是上述這些標志也可能因為使用而具有了顯著性從而可以得到注冊。對于這類商標,商標權人不能阻止他人在描述意義上對這些標志的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不得不提及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指示性合理使用較為常見的情況是在為了表明自己商品可以作為他人商品的零部件或者替換件的情況下指示他人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