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發(fā)放注冊證。
申請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園區(qū)內申請人也可到知識產權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qū)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qū)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guī)費
商標注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注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注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特別說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注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xù)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后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xù)展注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xù)展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將注銷該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