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yè)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yè)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高于中標合同價款的10% 。
實施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钡?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p>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的擔保,是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履約擔保作為合同一個重要元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實施階段,履約擔保穿插運用于各合同主體中,工程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履約擔保情況,即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在工程施工招標中就有對履約擔保的數額、形式以及退還形式等作出具體要求,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也有就履約擔保進行約定。
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fā)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30%一50%。
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的擔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