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對那些已經遞交了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是由于某種原因一時難以獲準注冊的商標來說。
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TM”也是一個很好的宣誓品牌保護意識的方法。盡管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得到承認。
但TM還是表達了企業(yè)宣傳商標、表明商標的努力,在發(fā)生爭議時,對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權利,或主張自己在先使用商標的權利,或許會有不少幫助。
對于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或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的。
標明注冊標志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商標注冊人在新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帶有注冊標記的商標時,需要謹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