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在國內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早期階段,經濟交往延續(xù)了公章(印章)至上這一解放后政治體制的思維模式或運作模式(其實現在黨政機關仍然是這種模式),在這一模式下,公章即代表了公司意思,從現行有關公司印章的備案等要求可以看出這一模式的影響力慣性,這顯然是違背經濟交往的規(guī)律的。
偽造印章。如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并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企業(yè)變更名稱
1: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介紹信(蓋舊公章,法人股東簽字按手印)
4:舊印章破損處理單(蓋公章)
5:經辦人或法人手持身份證半身照。
印章由于與篆刻之間性質的不同,在藝術上把印章稱作實用藝術;而篆刻,由于表達藝術創(chuàng)作的審美是其神圣的使命,所以稱之為表現藝術。然而,在古代的實用印章中,如秦漢印等,卻有著的藝術審美價值,這是歷代所公認的,也是無法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