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財務專用章,而財務專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fā)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事業(yè)單位刻章
1: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2:經辦人、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介紹信/授權書/申請書
4:經辦人或者法人手持身份證半身照
注:新成立的需要相關批復文件
單位印章丟失
1: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股東親自到場辦理(如股東無法到場,需要打印股東手持身份證照片)
3:申請書(法人親自按手印)
4:登報一周后的報紙原件
5:報廢申請書
6:股東決議(由股東說明情況)
7:法人填申請刻制申請書。
在印章與篆刻的稱謂上,由于篆刻在表現美的同時,也存在實用功能的一面,如書畫家在他們的作品上鈐印等。因此,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把篆刻也稱為印章、篆刻的稱謂也就混用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