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抽檢時間和頻率
不同的膠粘劑固化時間是不一樣的,固化時間太短的膠粘劑強度增長快、脆性大;固化時間太長的膠粘劑強度增長慢、耐久性差。在制定膠粘劑檢驗合格指標時,均是以膠粘劑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示的固化期為準所取得的試驗結果為依據確定的;因此,對實際工程中膠粘的錨固件,其檢驗日期也應以此為準,才能如實反映其膠粘質量狀況。倘若時間拖久了,將會使本來固化不良的膠粘劑,其強度有所增長,甚至能達到合格要求,但并不能改善其性和耐久性能。GB50367-2006附錄N第2.5條規(guī)定應在膠粘劑達到其產品說明書標示的固化時間的當天進行。本文列舉方案中規(guī)定了2個時間限定要求:鋼筋植入后7日內嚴禁受到觸動和干擾,10日后進行現場抗拔抽檢,看似合理,實際上是以為了保證鋼筋免受擾動為借口,拖延了抗拔檢驗的時間。
JGJ145-2004附錄A第2.2條規(guī)定所植鋼筋應按同規(guī)格、同型號、基本相同部位組成一個檢驗批,抽取數量按每批總數的1‰計算,且不少于3 根。DBJ/T50-032-2004第6.0.4條規(guī)定:植筋錨固承載力的現場驗收檢驗按同一施工條件下同規(guī)格鋼筋數量的1%進行抽檢,但不應少于3根。以上兩套標準的檢測方式均采用“非破損檢驗”,但抽檢頻率卻相差九倍。按照1%進行抽檢不但比按照1‰進行抽檢的檢測費用高,而且還容易暴露植筋工程的施工質量問題,很多施工單位在工程實踐中就以兩套規(guī)范均為現行標準為由,按照1‰進行抽檢,甚至有些工程抽檢頻率比1‰還低很多。事實上,JGJ145-2004和DBJ/T50-032-2004規(guī)定采用的非破損檢驗檢測出劣質產品或不良施工質量的能力很低,如果抽檢數量不夠,很難避免不合格的錨固工程蒙混過關。
在討論植筋工程的抽檢數量之前,我們應該先明確抽樣檢測的方式。植筋抗拔承載力現場檢驗分為非破損檢驗和破壞性檢驗。經非破損檢驗合格的植筋錨固件(包括混凝土基材)在整過檢驗過程中均未遭受損壞,檢測過后還可以保證錨固件在結構中正常使用;破壞性檢驗后的錨固件(包括經破壞性檢驗判定合格的錨固件)已經在檢驗過程中被破壞,不能再用于結構構件中。由于破壞性檢驗完整地模擬了構件中錨固件的破壞過程,能夠充分展現被檢測錨固件的工作性能,所以其檢測出劣質產品或不良施工質量的能力較高, GB50367-2006附錄N第1.4條規(guī)定重要結構構件、懸挑結構構件應采用破壞性檢驗方法對錨固質量進行檢驗;第2.2條規(guī)定破壞性檢測的抽樣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1‰,且不少于5件進行檢驗,若植筋總數不多余100件時,可僅抽取3件進行檢驗;第2.3條規(guī)定:重要結構構件應抽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3%且不少于5件進行非破損檢測,一般結構構件應抽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1%且不少于3件進行非破損檢測;第2.4條規(guī)定當不同行業(yè)標準的抽樣規(guī)則與該規(guī)范不一致時,對承重結構加固工程的錨固質量檢測,必須按該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所以本文列舉的方案對現場抗拔力檢測的抽檢頻率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