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chǎn)品)外觀設計的內(nèi)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
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內(nèi)在識別性,則相當于上述的“描述性標記”,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標注冊或商標權保護時,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jīng)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由于絕大多數(shù)外觀設計不具有內(nèi)在識別性,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jīng)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就是非常重要的。
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予以保護,商標由商標法予以保護,二者似乎不應有重疊之處。但在事實上,外觀設計與商標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觀設計是由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商標是由文字、圖案、形狀或其結合構成的。至少,二者在構成上都有形狀和圖案等要素。
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