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觀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產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但是,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來說,其要求外觀設計“適于工業(yè)上應用”,這意味著采用了其外觀設計方案的產品應當能在產業(yè)上并形成批量生產。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不具有工業(yè)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xiàn)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
既然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qū)別不同的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來源,既然外觀設計和商標在構成上又有相同之處,那么,當產品的外觀設計也具有識別性和指示性時,就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