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地保護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yè)的發(fā)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當?shù)厣a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商標法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jù)《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2003年4月17日,發(fā)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jù)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使用和管理有別于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guī)定。該《辦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實施。